英文謄本申請資格及繳交證明文件:
(一)親自申請:
1.當事人(未成年由法定代理人申請)應備齊本人及關係人等(如配偶、父母、養父母、
子女及戶長)之中華民國護照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護照基本資料頁及相關證件須留存影本)及本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及規費(每張150元)申辦。
前項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如下:
(1)我國政府核發之英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2)外國政府核發之英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3)國內外醫院核發載有英文姓名之出生證明。
(4)公、私立學校製發載有英文姓名之證書。
(5)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僑團、僑社核發載有英文姓名之證明書。
2.申請人無法提具中華民國護照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依中文譯音使用原則由申請人自行於申請表(英文戶籍謄本姓名、出生地中英文對照及其他特殊記事申請表)上填寫。
(二)委託申請:
1.委託人應填具委託書並簽名(蓋章)。受託人應持憑其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代為申辦。
2.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