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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疑難問答

  出生       改姓         收養        結婚  

  監謢登記           終止收養         遷入登記

   死亡      改名        身分證       離婚

*出 生 

*大陸地區人民夫妻均持台灣地區旅行證副本入境,若在台期間生產者,可否申辦出生登記?

答:在台灣地區出生,其父母均為大陸地區人民,未在台灣設有戶籍者其身分仍屬大陸地區人民,應憑境管局核發之定居證辦理遷入登記。

*與不明身分女子同居所生之子女,如何申報出生登記?

答:依內政部69.9.25台內戶字第47798號函規定:「查無生母設籍資料,則其婚姻狀況,真實身分在未查證前,其申報出生暫比照棄兒出生登記方式辦理。」

*在國外出生之子女,應如何申請出生登記?

答:在國外(含大陸地區)出生之子女,不辦理出生登記,俟入境後,憑境管局發給之定居證辦理遷入登記。

*棄兒應如何申辦出生登記?

答:依內政部82.3.9台(82)內戶字第8273997號函規定:「棄兒之出生登記,無論由發現人或留養人(留養收容機構負責人)申報,均應提憑向警察機關報案之筆錄及嬰兒照片,始得辦理。」

*與外國籍男子結婚在台灣所生子女,應如何辦理出生登記?

答:夫為外國人,於89.2.11國籍法修正公布後在台出生者,可憑出生證明辦理出生登記。

*台灣男子與大陸女子在大陸結婚尚未辦理結婚登記,該女子來台探親產下一男孩,出生登記如何辦理?

答:由生父持經海基會驗證之結婚公證書或結婚證、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出生證明、最近兩個月內照片(黑白、彩色均可)二吋三張,辦理結婚及出生登記。

*離婚前與他人同居所生子女,應如何辦理出生登記?生父可否主張認領?

答:女子在離婚前與他人同居所生子女,應視為其與前夫之婚生子女,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俟獲得勝訴之確定判決後,更正為非婚生子女,生父再出面申請認領登記。

*受託撫養小孩,其生母行蹤不明,無法取得出生證明,應如何辦理戶籍?

答:如小孩未滿十二歲而未能提具出生證明書或出生調查證明書者,比照棄兒方式辦理,得以兒童福利機構為申請人提憑向警察機關報案之筆錄及嬰兒照片,辦理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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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婚

*國人與東南亞國家人士(外國籍)結婚,如何辦理戶籍登記?

答:依內政部79.10.26台(79)內戶字第8704224號函規定:「應提憑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及單身證明(東南亞地區尚須經外交部覆驗)辦理。」惟如申請人提憑經我國法院公證之結婚證書或在對方政府機關辦妥結婚註冊登記,並經我駐外館處驗證文件,得無庸要求該申請人再提對方之單身證明文件。

*台灣地區與大陸區人民結婚,提憑大陸結婚證無二人以上之證人,可否申請結婚登記?

答:依內政部83.7.2台內戶字第8303207號函規定:「可僅憑大陸地區有關機關出具之結婚明文件申請結婚登記,惟該文件須經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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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入登記

*戶籍從台北欲遷往彰化,申請遷入應如何辦理?

答:(1)可直接到彰化辦理遷入登記即可,不必回台北辦理遷出登記。

(2)申請人(本人、戶長、利害關係人、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3)遷入者之身分證及戶口名簿(遷入他人戶內者應附繳該戶戶口名簿)。

(4)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繳委託書。

(5)遷入單獨立戶者,另提憑房屋證明文件。

*出國四年多戶籍已被遷出,現回國應如何辦理戶籍遷入登記?

答:如持外國護照入境,不得辦理戶籍登記或恢復在台原有戶籍,若其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副本,於入境後三十日內由申請人持憑經機場,港口蓋有入境查驗戳記之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副本,向原戶籍地戶政所辦理遷入登記。如未在原戶籍地居住,應持憑戶籍所在地除戶謄本向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甲女因父母不同意其與乙男結婚,扣留戶口名簿如何辦理其戶籍遷徙?

答:可由申請人填具遷出申請書,並由遷入地戶政事務所催告遷出地戶長限期提出戶口名簿;原戶長逾期仍未提出,由遷入地戶政事務所通知申請人前往辦理遷徙登記,並副知遷出地戶政所俟機補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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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 分 證

*現役軍人遺失身分證因在營無法外出,可否委託他人代辦身分證?

答:依內政部83.9.29台內戶字第8304332號函規定:「現役軍人因服役單位遠離戶籍地或在營無法外出親自申請者,得檢具連級以上部隊長之證明書及經該部隊長驗印之委託書,委託其配偶或已成年之直系血親代為申請。」

*禁治產人身分證遺失,可否由監護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補發身分證?

答:依內政部84.3.22台內戶字第8401775號函規定:「應由監護人親自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辦。如監護人現於國外或大陸地區,則需具委託書交駐外館處或海基會驗證後,委託他人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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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 姓

*有關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於戶籍登記後,可否重新約定改姓?

答:依內政部84.7.28台內戶字第8403520號函規定:「嫁娶婚姻於民國74年6月5日以後所生之子女或招贅婚姻所生之子女,已申報出生登記後,如符合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得重新約定改姓;而嫁娶婚姻於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所生之子女,仍應受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八條第二項之限制,不得重新約定改姓。」應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檢具父母約定書,母無兄弟之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及印章申請變更登記。

*夫妻約定姓或不姓於戶籍登記後,如重新約定冠姓或不冠姓應如何申辦?

答:依內政部83.1.15台內戶字第8378183號函:「應由變更姓氏之當事人檢具印章、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最近二個月內二吋簿光面相片三張(不可生活照)申請變更登記。」但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民法修正後結婚者,依修正後民法規定:「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續中以一次為限」

*夫妻離婚時約定子女由母監護,若生父同意可否將子女改從母姓?

答:子女之姓氏不因父母離婚,而以監護約定變更姓氏,除子女於74年6月5日以後出生,且符合民法第1059條規定者,得另約定改姓外,不得僅憑監護約定書改從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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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登記

*父死、母行方不明,可否由叔父申請登記為其監護人?

答:如果母親確係行方不明,且經向警察機關辦理行方不明(失蹤)人口查尋登記,並列有查尋編號者,可依法務部81.9.25法八一律決字第14412號函釋:「視為事實上不能行使監護權,依民法1094條規定之法定監護人順序辦理監護登記。」(法定監護人之順序: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監護登記應備何證件?

答:(1)當事人戶口名簿,申請人(監護人或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2)法定監護者憑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委託監護者憑受監護人生父母之委託書,遺囑監護者憑後死之父或母遺囑,法院指定者憑法院文件,禁治產監護者憑禁治產宣告文件。

(3)受委託者附繳委託書(國外作成需經駐外單位簽證)

*離婚約定母監護之子女,現欲重新約定改由生父監護如何辦理?

答:申請人(監護人、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當事人戶口名簿、變更監護約定書,委託他人申請應附繳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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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 亡

*在大陸地區、國外死亡,應備何證件辦理死亡登記?

答:應備死亡者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有配偶者配偶須換領身分證,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及下列文件之一:

(1)在大陸地區死亡者,應提憑大陸地區開具之死亡證明書須經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2)在國外死亡者,提憑其死亡地醫院出具之死亡證明須經我駐外單位驗證,如係外文證明文件,應翻譯成中文經地方法院或外交部驗證。

*死亡多年無法提出死亡證明如何辦理死亡登記?

答:死亡多年無法提出死亡證明文件,得提憑衛生主管機關所發之埋葬許可證辦理,如確無法取得醫師死亡證明書、埋葬許可證等證明文件,應備二人以上在場親見當事人死亡之死亡事實證明書,辦理死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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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 婚

*辦理離婚登記應備何證件?未成年人離婚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嗎?

答:(1)協議離婚由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判決離婚得由當事人之一方申請(雙方均不申請時可由利害關係人申請)。

(2)應備證件: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暨確定證明書或經法院核定或市公所調解委員調解和解成立之離婚書件正本、戶口名簿,離婚當事人身分證、印章、最近二個月以內之二吋照片三張。

(3)未成年人離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如未得其同意,離婚無效。

*我國男子與大陸女子在大陸地區離婚應如何辦理離婚登記?

答:應備當事人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最近二個月以內二吋照片三張及下列文件之一至戶籍地戶政所辦理。

(1)在大陸法院判決離婚者,應持大陸法院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經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後申請離婚登記。

(2)在大陸有關機關調解離婚者,應提憑經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公證書暨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之送達書申請離婚登記。

(3)在大陸地區自願離婚者,持憑大陸政府機關出具之「離婚證」,經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申請離婚登記。

*在國外離婚,應如何辦理離婚登記?

答:應備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最近二個月以內二吋照片三張及下列文件之一:

(1)在國外協議離婚者,離婚書約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如經駐外館處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可由單方申請離婚登記。未加註「符合行為地法」者,應由雙方申請離婚登記。申請人一方在國外,應出具委任書,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後,委託他方或第三人申請。

(2)經外國法院判決離婚者,應持憑確定判決書並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後,可單方申請離婚登記,亦可聲請駐外館處核轉當事人戶籍地縣市政府轉戶政事務所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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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養

*收養子女要向法院聲請認可?應備何證件向戶政所申請收養登記?

答:(1)民國74年6月5日以後之收養,只要當事人之一方是中國人,就應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憑法院認可收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收養登記。

(2)1、申請人(依序為收養人或被收養人、利害關係人、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2、收養人及被收養人身分證(未領者免)戶口名簿。3、法院認可收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4、約定從養母姓者,應提養母無兄弟之相關戶籍謄本及約定書辦理。5、僑居國外委託理時,經當地駐外單位認證之授權書或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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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收養

*終止收養登記應備何證件?

答:(1)申請人(依序為收養人或被收養人、利害關係人、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2)被收養人身分證(未領者免)戶口名簿。

(3)終止收養書約或法院判決書暨判決確定書或法院許可終止收養裁定書暨裁定確定證明書正本。

(4)在國外作成之終止收養書約或委託書需經當地駐外使領館簽證。譯本經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法院驗(公)證。

*養父死亡,與養母終止收養可否回復原生父姓?

答:養子女於養父死亡,與養母單獨終止收養,仍應從養父姓;但養母死亡與養父單獨終止收養得回復原姓,惟收養時如民法1059條規定從養母姓者,仍應從養母之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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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 名

*以姓名字義粗俗不雅或特殊原因申請改名須具備那些證件?

答: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父或母不能共同申辦時應附他方同意書)攜帶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載有出生記事之戶籍謄本一份及兩個月內正面半身薄光面紙相片二吋三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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